求职者担心竞业协议怎么办_被竞业协议“逼疯”的打工人

[db:摘要]

“一份竞业禁止协议阻止了我的求职。”

律师指出,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手段限制员工选择工作的自由,是不公平的,也是违法的。

程阳认为,员工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也可以在签署协议时与企业协商,讨论修改协议条款,尽量减少对其职业发展的限制。

高读书心得

部分企业通过扩大竞业限制协议范围、乱设签署人等方式限制员工自由流动。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秘密”规定不详细,使得用人单位拥有很大的决定权,竞业限制可能被滥用。

“我万万没想到,我被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困住,职业选择受到极大限制。”4月17日,来自湖北武汉的秦美凤(化名)无奈地告诉《工人日报》记者。秦美凤今年2月离开前公司时,被告知要履行入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很多公司都拒绝了她,因为不想冒险,所以她至今没有找到新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工人日报》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业通过设定高额报酬、扩大竞业限制协议范围、乱设签署人等方式限制员工自由流动,竞业限制协议被滥用。这是一个用来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规定,却变成了一些企业损害职工权益的工具。

覆盖同行业所有员工和所有关联企业。

“入职时,公司要求必须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论职位和级别。如果你不签字,就意味着你不能加入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我们这一行很常见,但我没有想到这个协议会影响我以后的职业发展。”秦美凤说。

“我属于技术岗位,不了解客户资源,不接触公司核心利益。”秦美凤告诉记者。但离职时被告知,因为接触到公司的客户资源,必须履行入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很多公司入职时的硬性要求,协议的范围甚至涵盖了所有员工。协议中所列的竞业公司几乎涵盖了行业内所有的关联企业,这意味着如果员工离开原公司,只能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或者彻底转行。

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范律师表示,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条款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期限、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为了证明和操作方便,一些竞业禁止协议会列出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记者从秦美凤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看到,该协议不仅列出了竞业限制公司,还规定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企业”。“无论是公司【天辰平台注册地址】还是具体岗位,竞业禁止协议都有这个‘包括但不限于’,一份协议差点把我的求职路堵死了。”秦美凤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宇认为,竞业限制的本质是保密制度,所以对“秘密”的规定需要有明确的规则。“目前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没有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界定,话语权转移到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王天宇解释道。

【天辰娱乐登录】不签新协议,不给离职证明。

江苏南京的岳然(化名)因为一份竞业禁止协议跳槽了。去年1月,岳然因不满公司降薪规定而辞职。“我当天就通过了离职申请,但离职一周后,我收到了前公司新的竞业限制协议。”她说。

岳然入职时已经签了竞业禁止协议。经过比较,发现这个新协议增加了一些相互竞争的公司。“其实有些新加的公司和原公司没有业务关系,目的就是限制我的自由流动。”更让岳然气愤的是,原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不签新的竞业限制协议,就不给她发离职证明。

岳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督促原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在此期间,有几家竞争公司向岳然伸出橄榄枝,但她婉拒了。“虽然已经通过仲裁出具了离职证明,但是继续在这个行业工作会有很大的阻力。直到去年4月,我才加入新公司,从事与之前完全无关的工作。”她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员工不签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就不出具离职证明,这是违法的。”范对说道。

北京市蓝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律师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竞业限制协议对待员工。企业试图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边界亟待厘清。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秘密’的规定比较简单,不详细,使得用人单位对‘秘密’的决定权很大。在‘秘密’范围扩大的同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也随之扩大,可能导致接触过相关业务的人员被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可能被滥用。”王天宇说,“因此,竞业禁止制度需要不断完善。”

“这需要从司法实践中积累‘秘密’的判断方法,依靠司法共识制定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对竞业限制协议滥用的司法限制。”王天宇认为。

王天宇建议,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不能仅仅停留在双方通过相互约定达成的条款上,而应根据员工所从事的岗位是否负有保密义务来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正当。同时,要通过总结经验形成指导性案例,不断厘清“秘密”的界限。如果法院认为劳动者所掌握的信息不属于“秘密”,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被视为无效,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范说,法院需要平衡雇主的利益,以保护商业秘密,工人选择工作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秩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般是根据业务需要设定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范围,约定合理的竞业限制期限、区域和违约金。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协商确定自己可以容忍的违约金、合理的经济补偿数额和支付方式。”范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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